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50万,会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吗,如果不去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会怎样

2024-11-02 11: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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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不含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元)的,企业必须主动提交资料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将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规定: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

1、销售额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回答(2):

一、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不含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元)的,企业必须主动提交资料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将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规定: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扩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1、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的除外),目前增值税税率包括16%、10%、6%,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包括5%、3%。

3、纳税申报期不同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纳税人

回答(3):

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不含税收入达到规定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元)的,企业必须主动提交资料转为一般纳税人。
逾期不提交申请的,将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销售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
1、首先要确定企业是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
2、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在强制认定通知下达之前,尽快去找片管员或股长商量;
3、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在强制通知下达之前主动提出申请,这样做今后可以上防伪税控,可以抵扣进项税,还可以将公司转让;
4、如果销售额已达标,强制通知也已下达,企业的税负就是17%了,一是考虑注销(但很不容易),二是考虑成立分公司。

回答(4):

年销售额工业企业50万以上,商业企业80万以上,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了、如果,你以前是小规模,超过这个标准,你申请的话,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你不申请的话,应该也不会强制转吧,但是你转为一般纳税人,你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收上应该可以更优惠一点。

回答(5):

 问: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要变更一般纳税人,不想成为一般纳税人,能继续用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八、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