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下列情况除外:(1)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应当对所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量问题
1.初始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2.后续计量
以支付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按土地使用权证标明的使用年限进行合理摊销。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企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下列情况除外:
(1)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价值,应当对所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规定,通常认为取得税法认可的国有土地管理中心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是该土地使用权摊销额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没有取得,会计上这部分摊销额将不能正常申报税前扣除,而只能在取得凭证年度再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