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时,如原产权人已去世,该房屋的产权如何登记?

2024-11-02 08: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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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

同。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陵虚拆迁前已经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

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法定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

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薯汪型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

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

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

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

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

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扩展资料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

承人遗产数猜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

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

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

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继承权

回答(2):

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安置和补偿分为两章,对使用人是进行安置,对产权人进行补偿。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应近几年私有房屋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将拆迁安置和补偿合为一章,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作为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是以被拆迁房屋与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这种调换与日常的房屋所有权互换不同的是,登记机关不再为即将拆除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只为受补偿的一方办理。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纳运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扩展资料:

产权登记的影响主要有:

(1)未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方无法了解拟受让产权的状况,交易就难以成功。即使私下成交,也难以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未经登记的房地产因无法向贷款方提交房地产权证书,不能抵押、投典;

(3)当权利人因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发生纠纷或遭到非法侵害时,因无法向行政、仲裁或司法机关提交有效的法律凭证,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察亮困难,而且有可能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4)当权利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屋进行抵押、投典,由于未对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一旦抵押人需用处分抵押物时,由于未经登记房屋他项权利,其优先受偿权不受法律保护;

(5)房屋建筑及使用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及时登记,一旦遇到拆迁时,当洞没梁事人因缺乏依据就会得不到有关补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产权登记

回答(3):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有两种情况,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拓展资料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北京市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

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

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

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游枝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纤磨渣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 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毁悄,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参考资料:房屋拆迁_百度百科 网页链接

回答(4):

  产权人去世,房屋产权登记按如下方法进行:
  1、 按照产权人遗嘱进行产权确认;
  2、无遗嘱的按照<继承法>执行,伴侣50%,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剩余50%;
  3、产权人伴侣也去世了,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一致后委托一人签署拆迁补偿协议;
  4、协商不一致的,最好经过法院进行析产。
  相关法条:
  一、根据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有两种情况,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

  二、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郑拿余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三、关于亲属继承顺序问题,《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喊滚序敏好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回答(5):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拆迁安置和补偿分为两章,对使用人是进行安置,对产权人进行补偿,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应近几年私有房屋大量增加的实际情况,将拆迁安置和补偿合为一章,并规定了拆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作为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是以被拆迁房屋与拆迁入所有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这种调换与日常的房屋所有权互换不同的是,登记机关不再为即将拆除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手续,而只为受补偿的一方办理。 房屋拆迁补偿时,原产权人去世的情况有两种,有两种情况,登记机关在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时的处理方法也不同。 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陆渣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早历悄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果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烂氏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拆迁当事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产生的是债权 ,而债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同样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凭有效的继承证明和 拆迁补偿协议 等要件直接申请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