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有权利开除学籍吗?

2024-11-20 21:2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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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没有正确理解学校对你的处理。你的情况不叫开除学籍而叫做自动退学,属于注销学籍。建议你仔细读一下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开除学籍是一种处分,只有在学生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后学校给予学生本人所有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处理,开除学籍需要经过学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备上级教委,同时处分记录放入学籍档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你现在的情况,递交了休学申请直接给了班主任,而后续的手续未完成,同时又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学校无法联系到你本人,可以明确告诉你你的休学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属于无故旷课。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应予退学。

  由此可见,学校对你的处理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情合理合法。

回答(2):

这样处罚好像是有点重了,开除学籍就是你被开除了。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回答(3):

什么事情都要按法律来。首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发布)学校是有权力的。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但是!1990年的这项法令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你!
教育部令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回答(4):

  1. 看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对学生的处罚,奖励等订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按制度执行。但就现在情况来说,1990年的法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其校内学生。

  2.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由此可见,即使学生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也不是“必须”或者“应该”开除其学籍,而是“可以”开除学籍。“可以”的涵义,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灵活酌定处置,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开除学生学籍要谨慎地作综合权衡。

  3. 学校如果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之外的其他处分方式,使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符合学校管理的基本目的,也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其次,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类似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学校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符合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