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没有规定,可以使用委托方或者被委托方都可以的如果委托方没有生产许可证,就必须要标注被委托方,如果委托方有生产许可证,可以不标注被委托方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GB 7718
对比一下“或”前后的两句话,就会发现,两句话中间都同时有一个“委托单位”,也就是说,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单位”的信息是必须标识的。
公司A的商标授权给公司B使用,公司B委托公司C生产商品。
1.包装上体现公司A的商标,包装上同时也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信息,这样合规不?
2.包装上体现公司A的商标,包装上仅体现公司C的信息,这样合规不?
注:B公司是个销售公司.C公司是有生产资质的工厂
企业标准包括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很多方面要求,是以委托方的名义申请的,被委托方不得使用。
食品委托加工只标示委托方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