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房屋具备了入住条件,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约定交房时间。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函中还应注明,至某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将依法转移到购房人(这些都该在购房合同条款中体现)。这句话的内涵有很多,大家可以想象、发挥。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备交房条件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缴纳的滞纳金。注意是“有权”而不是法定!
4、即便是没卖出的还是卖出后未来收房的空置房,物业费打不打折不是缴费人说了算,物业可以不同意打折。上海曾经有个判决案例,一外地人在本市某小区拥有26套空房,与前期物业谈妥,空房物业费打折。后来换了家物业公司,他仍这样主张但未获得同意,他就拒交以至于法庭相见,最后还是判决付清全款,没打折成。
亲身经历了这样一件事:一人买了4套房,拖了6年时间迟迟不去收房,以致室内原配的抽水马桶进水蛇皮管因年久腐蚀漏水,水流到楼下邻居家。物业电告他,他还振振有词:我又没收房拿钥匙,我不管。再过了一年,因要卖房,来领钥匙。物业公司算出的物业费的滞纳金数额已经超过所欠物业费。经双方反复协商,最后他交了全额物业费。他的理由是,我从没交过物业费,不该发生滞纳金。除非我交过一次,下一次逾期了才该算滞纳金。
为避免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收房时应该积极争取,要求先验房、后办理手续。业主没验房千万不要拿钥匙,拿钥匙后,如出现质量问题和开发商、承建方交涉十分困难。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即与开发商、物业共同验房后再领取钥匙。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