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公司章程细则一般规定香港公司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 代表香港公司使用公章;
2. 当香港公司董事职位有空缺时委任新董事;
3. 召集香港公司股东大会;
4. 行使公司的借款权力, 在香港公司的注册股本范围内,发行新股或债券,催交股款;
6. 签署汇票、支票和收条等;
7. 代表香港公司授权其它职员行使权力,但不能超过香港公司董事本身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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