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2、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第二十八条,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也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