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婚姻,爱情和家庭的关系

2024-11-17 13: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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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种夫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夫妻协议,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或默契,都表现为相应的行为基本规则。这些婚姻关系模式一旦确立,就由不得个人的任意,具有很大的约束性。  婚姻是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重要的地位,代表了一个人在某一婚姻体和某一社会阶层中的夫妻名分和独特身份,是成年人的主要标志。在正常情况下,人们对法定的婚姻不但不会隐瞒,而且常常还会以各种方式不断地公布于众,并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赞扬。  婚姻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力关系、亲属关系等方面,如果有了孩子,还包括亲子关系。同时,它还是人类社会两种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之一。因此非同小可,应当而且也必须相对稳定,不能如同儿戏。  一夫一妻婚姻体的成员是唯一的,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其他人际关系相比,夫妻关系具有特殊的定型结构。人们一旦结婚,夫妻之间特有的各种关系,其权利和义务或者说角色,就是其他任何人都无法代表和替换的了。只有在离婚或丧偶,也就是一个特定的婚姻体解体之后,一个人才能与别的社会替补成员组建新的夫妻关系。  由上可见,一夫一妻是一种社会制度,它是客观的东西,具有理性、规定性、公开性、稳定性、特别是唯一性等特点。  爱情是在男女交往过程中,由诸种因素合成所引发的一种心理活动状态。应该承认,人的内心世界是极其复杂的。因此,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中对同一个异性,或在某时、某地对不同的异性,不同的异性在某时、某地对同一个异性的情爱(假如有的话)的感受,往往是不相同的,是多种多样的,有时甚至会有极大的差别。其中,某些深层的感受,是理智所不能够完全决定和解释清楚的。  作为男女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爱情大体上表现为两种典型的状态:浪漫的爱和伴侣之爱。浪漫的爱是人类最强烈的情感,它往往与吸引、迷恋、关心、亲密、狂热等因素在一起。伴侣之爱相对比较平和,常常与依赖、信任、陪伴、友谊、义务等因素在一起。  爱情,尤其浪漫的爱,作为异性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感受,在特定的场景中,不会也不可能事先约定或规范。形象点讲,它也许就像茫茫宇宙中的星云,内涵繁纷,外延无限,变幻莫测,漂浮不定。  浪漫的爱很有可能是一种可遇不可求,易变不稳定,自然也就是不太持久、不怎么可靠的感情。生活的实践告诉我们,无论是婚姻道德还是婚姻法律,都不可能使一些人的爱情凝固不变或静止不动。其实,早在上个世纪就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个人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现代社会,一个人在婚姻生活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其中,主观感受的满足最为重要,也最难实现。现代人精神世界的宽阔广大,感情天地的丰富多采,都是我们的祖先所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智商较高、潜力较大的人,一般都有着多层次、多方面的心理需求。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心理需求,特别是异性互爱的需要,很大一部分是可以从理想的配偶那里得到满足的。但是,人无完人,即使是最亲密、最合适的伴侣,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无所不能的超人,也不会使自己的配偶全部满意。另外,婚姻对个人的一生来说虽然至关重要,可它毕竟只是整个社会和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它的功能是有限度的,它不能完全主宰和代替两人世界之外的一切。再有,随着社会变迁和现代化的进程,以人为本的思想日益深人人心,人的发展越来越个性化,性别角色越来越平等,婚姻生活周期不断延长,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人际交往范围逐渐扩大,社会环境也日趋宽松。由于以上的以及其他未提及的种种原因,从现实出发,一部分现代人的某些爱情需要不但有可能、而且也可以在婚姻之外得以实现。因此.在一宁的本客观条件下,某一个人很可能同时与一个以上的异性相爱,某一些人一生中肯定会体验到不止一次的真正的爱情,只不过其程度不会相同,内容和形式有所区别而已。  虽然婚姻与爱情具有上述一些相互对立的特点,但是,在现代一夫一妻制度下,爱情却与不少婚姻紧紧相伴。它们之所以能够相反相成,只能归因于频繁的男女交往,正是男女交往的过程,使婚姻与爱情这对对立的因素统一起来,彼此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相互作用。那么,婚姻对爱情的作用何在?一言以蔽之,其作用十分有限。反之,爱情对婚姻究竟有什么作用?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从整体上把握爱情对婚姻的作用,恐怕还是做不到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爱情是一种个人的感受,它们往往是无法或难以概括的。因此,在实际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不宜对此勉强相关。具体地讲,一场爱情对一桩婚姻的作用,归纳起来或许有3种可能:一是两者相辅相成或相安无事,表现为爱情与婚姻相容;二是爱情或破坏婚姻或结束婚姻,表现为爱情与婚姻相斥;三是它们毫不相干或互不搭界,表现为爱情与婚姻脱节。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从爱情和婚姻的本质,还是从两性生活的实践来看,爱情的外延要比婚姻大得多,爱情既可以存在于婚姻之中,又可以产生于婚姻之外;既可以完全渗透在婚姻之中,又可以统统挥洒在婚姻之外;既可以部分留守于婚姻之中,又可以部分游离在婚姻之外;当然,它也既可以存在于现实之中,又可以产生于幻想之上。所以,爱情与婚姻相容,既可能表现在婚内,又可能表现于婚外,更有可能表现为婚内加婚外;爱情与婚姻相斥,既可能表现为婚内加婚外,又可能表现于婚外,最有可能表现在婚内;爱情与婚姻脱节,不是表现在婚内,就是表现于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