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为部门规章。 2、效力规定如下: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7)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国务院令与国发是公文的两种文种。国务院令一般用来发布行政法规,国发XX号文件一般用来颁布规章和政策。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规章和政策的效力。
国务院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贯彻实施行政法规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
国务院发文,是国务院为了贯彻实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办理一些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而发布的文件。
因此,国务院令和国务院发文在法律效力、发布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