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去了答辩权】
原告有起诉权,被告则有答辩权,原、被告地位平等。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诉,他就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2、【失去了部分利益】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调解中原告可以对自己的主张适当让步。调解结案的案件,有助于当事人各方更好地消除对抗、化解矛盾。而被告不到庭的案件,是不能调解的,从而被告也就彻底丧失了原告给予的让步利益。
3、【增加了相应的费用】
由于被告玩失踪,法院必须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次,判决一次,两次公告费必须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到庭,则不会产生这笔费用。
另外还有可能产生的费用有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4、【被强制执行】
被告不到庭,自然也不会自动履行法院判决。所以原告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会被查封、冻结、扣押,损失会扩大。并且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等等也都由被告承担。
5、【部分权利受到限制】
如果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还有可能被拘留。也可能会被禁止坐飞机、坐动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严重影响到被告的生活质量。
6、【有可能被列如不 诚信名单】
如果你恶意不履行法院判决,还会被列入不诚信名单,那将对你的生活和工作大大不利。
扩展资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参考资料:缺席判决-百度百科
缺席判决。对自身不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基本都会采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