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P服务商的基本原则

2024-11-28 2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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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ICP或者ISP责任的时候,我们也按照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行为人要有过错才追求他的责任,没有过错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他要停止甚至要消除、删除这些侵权的信息,但是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行政责任也不承担。
具体来说,如果在个案当中,被告是ISP,而且在通知他删除侵权信息,他做了以后,我们就不认为他有过错,也就是说不会给他行政处罚,民事上也不会判处他赔偿。但是ICP不一样,因为ICP是你自己把东西弄上去的,像王蒙那个案子,北京的一个网站办了一个栏目,自己的编辑部把它放上去的,那你要负责了。还有刚才唱片公司的案子,你把人家的曲目都下载下来了,这个肯定要负责任。
对ISP可能要复杂一些,因为要免除他的赔偿责任一般要考虑几点,一个是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他事先知道是侵权的。第二,他如果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以后,他采取措施了,关闭或者是屏蔽掉这些措施了,还是没有过错。他如果接到措施以后不采取措施,侵权信息仍然在他的服务器里面,仍然被人家随时点击到,那个就要承担法律后果。英国有这么一个案子,一个人发现网上一条信息对他造成诽谤,他找服务商提出来,他说这个信息必须删除,服务商没有理睬他,他就把他告到了法院,法院最后判网络服务商侵权,赔偿的数额还挺大。这是我们国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