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024-11-07 2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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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规定的精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三个特征:
  ( 1)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如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并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农民人大代表;法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的城市居民委员会成员,等等。
  (2)行使国家管理职能要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
  (3)既不属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也不是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只是在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过程中实施与其职责有关的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回答(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