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工作方式是什么?

2024-12-05 0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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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察
侦查是指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侦查权。
(2)批捕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对于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
(3)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4)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察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再审。
(5)监督
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立案、侦察和法院审理案件。
(6)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