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用于扑救各类火灾的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和最少配置数量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配置在普通住宅的每具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可比表6.2.1、表6.3.1中所规定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一个级别。
6.1.3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中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按同等使用面积的同类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50%;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灭火器的最少配置数量应增加100%。
6.1.4为迅速、有效地扑救高架储存设施和其它危险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垂直范围的特殊火灾,可额外配置附加灭火器。如果这些灭火器不是用来满足本章所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时,可选配灭火级别小于表6.2.1和表6.3.1中规定的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的灭火器。
6.1.5 对设有消火栓系统、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 火器的配置数量:
1. 对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相应减少10%;对仅设有室外消火栓系统的,不作减配处理。
2. 对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30%;
3. 对同时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6.1.6 对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宜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7 地下建筑工程(含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古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和大型商场等灭火器配置场所不得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6.1.8 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对面积小于100m2的轻危 险级灭火器配置场所或计算单元,可设置1具灭火器。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2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6.2.1
灭火级别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水型、泡沫型2A1A1A
其它类型3A2A1A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 5075100
6.2.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6.2.1的规定超过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200m2(严重危险级)、300m2(中危险级)、400m2(轻危险级)进行取值。
6.3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3.1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表6.3.1
灭火级别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轻危险级
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AFFF、FFFP泡沫型6B3B1B
其它类型18B8B1B
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 57.510
6.3.2 当单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面积按表6.3.1的规定超过150m2(严重危险 级)、225m2(中危险级)、300m2(轻危险级)时,配置设计计算时应按150m2(严重危险级)、225m2(中危险级)、300m2(轻危险级)进行取值。
6.3.3 B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液体火灾或运动的三维B类火灾。
6.3.4 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B类火灾场所的规定执行。
6.3.4 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关于灭火级别和保护面积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压易燃气体火灾。在灭火时,为防止爆炸和复燃,必须尽快切断气源。
6.4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4.1 D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特定的可燃金属的种类及 其物质颗粒尺寸和可能覆盖的面积而定,并应征得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同意。
6.5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5.1 带电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按与其同时存在的A类或B类 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执行。
6.5.2 在灭火时,为保护现场人员安全并防止复燃,应尽快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
根据规定每个房间至少布置2个设置点。每个设置点放置2个4kg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并且设置2个安全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