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4、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5年,到97年底合同到期。土地承包法说的30年是从97年底或98年初开始,到2027年底或2028年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