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禁止,面临具体问题,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等。建议相关利害关系方签署书面协议。
法律不禁止:《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
不损害他人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法律虽然不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是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积极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
特殊情况:我国《国家公务员法》、《公司法》中规定了禁止一些劳动者兼职的情形:
1.国家公务员禁止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2.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禁止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3.其他单位、行业的自治规定。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公司的总经理。
工资分担方式和金额多少是可以自己定的。
需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月份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如果两处已经分别扣缴税款,要从总额中减除相应月份两处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其差额申报补缴。需要在主管区县地税局自行申报纳税。 工薪所得的个税起征点现在是3500元,征收比例新税法也将原来的9档减少为现在的7档。
应纳税所得额(即扣除3500元后)
1.不超过1500 3% 0
2.超过1500-4500 10% 105
3.超过4500-9000 20% 555
4.超过9000-35000 25% 1005
5.超过35000-55000 30% 2755
6.超过55000-80000 35% 5505
7.超过80000 45% 13505
如总经理在A企业一个月工薪为2000,在B企业月工资4000,则合计6000,
计算方法:6000-五险一金(个人免税的部分)-3500=2500
(本例中个人免税的部分暂为零)
4500>2500>1500(属于第2档)
故该月应缴个税为2500*10%-105=145
仅供参考。
只要几家公司都同意,那就可以。
可以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这几家公司都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