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2024-11-07 08: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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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3、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回答(2):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回答(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但是,我国目前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的"发行"一词有以下两种含义: 1、就发起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不公开的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 2、就募集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设立所需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并由发起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 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设立文件,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投资入股、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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