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鉴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监护人(即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也有理由拒绝对方探视。但这种理由只能更加激化彼此的矛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并不可取。
因此,要解决上述矛盾,可以采取相互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请求支付抚养费。
我也没要抚养费,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与给不给抚养费无关。离婚协议前夫要求每周末来看女儿,现已半个月,没来过。
离婚不出抚养费是对的因为她走了不需要孩子将来要养她所以没必要出抚养费至于是亲生的可以回去看看他
这个是要法院调节的,不过有这么一种
说法,为了不拿抚养费,主动放弃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