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现有的四挡改为三档,将13%的税率降至11%。避免因进项抵扣减税而增加税负,对农产品原来的13%的扣除率保持不变。不管你是销售方还是采购方,都看过来的吧,千百年总结了如下几点需要关注一下:
一、增值税取消13%税率的过渡期的应对措施 会议通过,从2017年7月1日起,将13%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1%,如此看来是不是说在7月1日后,开票系统里就不会存在13%的税率了吗?因为还没发布相关文件,暂无确定该改革,那么是否还得一个过渡期呢?这样的话在这期间,仍然可以继续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吗? 千百年假设7月1日后不可以开13%税率发票的情况,企业的应对方法。 1、销售方来说,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销售的13%税率的商品,在7月1日之后不能开具13%的税率发票。那么原来销售按照13%税率签订的合同来确定价格、进行账务处理和录入系统的,可能有的企业提前已经按照13%税率申报了增值税的,这种情况下假设只能开出11%税率的发票,企业应如何处理呢? 应对方法:提醒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统一规定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应开具13%税率的发票。 2、采购方来说,一般纳税人在7月1日前购入的13%税率的商品,如果销售方不能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同样的企业应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 应对方法:统一规定要求供应商在6月30日前开出所有13%税率的发票等。 同时,有的企业的业务系统,可能也会受此政策影响。例如,7月1日之前采购的商品,还没拿得发票的,暂估入账,业务系统生成相应单据。在7月1日之后取得的13%发票,可以计入系统进行相关处理。但是如果取得11%税率的发票,由于误差太大,则系统很可能无法处理该批单据。 以上两方以外,企业还需要关注红字发票的开具问题。如7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个别企业会发生退货、折让等情况,需要在7月1日后开具红字发票,则很可能无法开具13%税率的蓝字发票。对此,企业应尽量避免跨7月1日开具红字发票,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希冀能引起后续政策制定的注意。二、降低税率对纳税人的影响及对制定价格的考虑涉及到的价格问题 1、降低税率前后价格不变 作为采购方来讲,如果采购价格不变,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其进项税较税率变化之前减少,增值税额增加,现金支出增加。例如: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20万元(113÷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1.2=-101.8万元。 对于销售方来讲,如果销售价格不变,则其销项税额较税率变化前减少,增值税额减少,现金收入增加。 例如: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8(169.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6.8=152.7万元2、降低税率前后相应改变价格 对采购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进项税减少,但是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例如: 7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3万元,税率13%,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3万元,净现金流入=-113+13=-100万元。 7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111万元,取得专票注明税额11万元,净现金流入=-111+11=-100万元。 对销售方来讲,如果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虽然销项税额减少,但相应的收款金额也减少,净现金流入无变化。 例如: 7月1日前,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9.5万元,税率13%,销项税额19.5万元,净现金流入=169.5-19.5=150万元 7月1日后,销售商品取得款项166.5万元,税率11%,销项税额16.5(166.5÷1.11×11%)万元,净现金流入=166.5-16.5=150万元 综上所述,不考虑其他因素,税率降低,如果价格维持不变,则采购方因进项税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减少,销售方因销项税额减少导致净现金流入增加。如果价格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则采购方与销售方净现金流入不变。如果纳税人采购13%税率商品且同时按照13%税率销售该商品的情形,在税率变化后,与上述原理相同,根据税率变化相应改变价格也不会影响现金净流入。 千百年提示:以上是一个理论上的模型,实务中价格制定的影响因素较多,如市场地位,市场行情,销售模式,企业规模,留抵情况等诸多复杂情形。无论什么的复杂情况,可参照上述理论基础制定价格模型。
增值税发票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1、17%的税率: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适用;
2、13%的税率:粮食,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等国务院其他适用规定;
3、11%的税率: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装饰,修理,安装,工程服务),融资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销售(建筑物,构筑物))适用;
4、6%的税率: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后勤辅助服务,法医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等;
5、0%的税率:出口商品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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