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不给工资,这在法律上是否合法?

2024-11-11 0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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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法,员工试用期内主动提出辞职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所以如果确定是在试用期内:你提前三日提出辞职,公司就必须支付足额报酬给你。不存在试用期内辞职就可以不给发工资一说。
  另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从你入公司一个月后,公司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就可以要求其支付双倍薪资给你(从你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双倍计薪),公司若不依法支付你的劳动报酬,你可以凭工牌或任何可以证明你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若其未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也可要求补偿。具体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回答(2):

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不给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提出辞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离职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结清所有工资。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别人代领或用人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回答(3):

不合法。

试用期内,员工有权提出辞职,并且应按约定工资支付薪水。你可以准备相关资料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一定能追讨回来的。

如果过了1个月,他们没有跟你签订合同或者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你也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或补交社保。

身份证明,合同,考勤记录等能证明你在那里工作的一切资料务必保管准备充分。

回答(4):

试用期可以辞职, 是员工与公司双向选择的时间. 签了试用合同没有? 直接到劳动仲裁局就成.

回答(5):

不合法,试用期甚至是实习生也应该有工资的,你可以去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