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是关于贪污罪的规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按侵占罪的逻辑,首先是共同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是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和职务廉洁性。《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细化规定。
法律分析
”贪污罪“是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性犯罪的一种侵占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基于这种侵占意图,可以表现为所谓”侵吞、窃取、骗取“等表现形式。以下具体对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①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的特殊要求,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委托关系也可以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主体对应的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在这里需要注意,这里并不包括由于行政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形成的各种人际关系或身份所带来的”红利“,否则会造成刑法打击面的不当扩大;
③侵吞是指将公共财物直接纳入自己或关系人手中,而窃取属于”监守自盗“,相比起侵吞而言突出”秘密性“,而骗取则更强调”使犯罪对象出现意思表示瑕疵“,这与区分各种财产犯罪所采取的大原则是类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根据1999年9月16 r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査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自1999年9月16曰起施行),在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3、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5、涉嫌贪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华律网[引用时间2018-1-18]
犯贪污罪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并且是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其中“占有公共财物”只能是犯占用的人犯罪,如果另外的人“占有”了,由没“占有”的人去顶这个罪,那是另当别论,会涉嫌其他的罪名。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符合贪污主体的人才可以犯贪污罪,即只有承担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