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打架应该怎样处理,被打伤的一方需不需要报案?

在校学生打架应该怎样处理,被打伤的一方需不需要报案?
2024-12-01 05:45:3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可以由学校、双方家长共同协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学校予以相应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案例:云南文山通报“中学生打群架”事件: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

人民网西畴2017年4月25日电
(李发兴、徐前)4月25日,文山西畴县委宣传部通报“中学生打群架”事件,因两学生打球引发口角进而导致群架,未有人员伤亡,已对初步确定涉事学生认真开展了思想教育工作,并将按程序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从爆料的打架视频中,一所中学门口四五十名学生相约混战群殴,场面十分火爆似电影情节。文山西畴县委宣传部通报表示,事件发生在西畴县第二中学附近。

据查,4月22日下午,西畴县第二中学学生龙某某、聂某某因在校打篮球时,发生身体碰撞而引发口角。

4月23日中午12时许,龙某某、聂某某分别邀约部分同学,在兴街镇龙翔大道延长线试图通过协商解决矛盾,协商无果后发生拳脚冲突,时间持续1分钟左右,冲突造成参加打架的学生何某某鼻孔受伤流血,其余人员均未有明显伤痕或身体不适状况。

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迅速行动,采取措施及时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已对初步确定涉事学生认真开展了思想教育工作,并将按程序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参考资料:人民网-云南文山通报“中学生打群架”事件:对涉事学生进行教育

回答(2):

在学校打架双方家长可以协商赔偿,学校应该对其做出处分,被打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报案。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回答(3):

  可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可以由学校、双方家长共同协商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学校予以相应处分。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回答(4):

这事看自己选择,想报案就报案,不想报案就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