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会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如何处理

2024-11-30 17: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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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因此,根据会计法规定,对于会计人员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回答(2):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回答(3):

财务人员应该不予受理,并向上级管理人员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