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懂国际结算的高人解答几个问题,高分伺候。

2024-11-22 10:24:0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判断题:
  1、错
  我国的本票均为见票即付的本票,不承认远期本票的效力,但与支票相比,法律对本票提示期间所作的限制比支票要小得多。汇票符合上述条件。
  2、错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错
  中国《票据法》规定,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而《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4、题目是不是参加承兑是……?如果是的话,答案是对。
  参加承兑是指当汇票不能获得承兑或付款人、承兑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向其作承兑指示或付款人承兑人被宣告破产时,为了防止追索权的行使,由第三人以参加承兑人的身份加入票据关系的行为,即参加承兑行为须以不获承兑,并作为决绝证书为前提。
  5、错。
  假远期信用证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一种,它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企业请求,在开出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进行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企业承担的信用证,即远期汇票即期付款,并由进口企业向融资银行支付贴现费用。虽说是即期付款,但是假远期信用证不是即期信用证,这是两个概念。
  6、错。
  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行为。

  案例题答案是:
  1、信用证中如果没有明确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根据《UCP600》的规定,该信用证默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以该题答案是不可撤销。
  2、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如果信用证金额不受限制的话,受益人发货最大数量是1000*(1+5%)=1050件,最少量是950件。
  3、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或最迟装运期(latest date for shipment):即卖方将全部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的期限或最迟日期。(提单的出单日期即开船日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此日期,若未规定此日期,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由于该信用证是5月9号开的,最迟装运日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即最迟为6月9日之前装运。
  4、交单期(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即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必须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信用证中如有规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单;如没有规定,则最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内交单;但两种情况下,单据还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提交) 所以也是最迟为6月9日之前交单。
  5、有,装运日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简答题答案:
  1、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即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于2000年起在全世界实行。
  (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 522》,于1996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4)《跟单信用证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即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5)《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即国际商会第325号出版物,于1978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6)《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On-Demand Guarantees),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简称《URDG458》,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7)《国际备用信用证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s 98),即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简称《ISP98》,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世界实行。
  其他有关的国际惯例:票据方面的《英国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单据方面的《海牙规则》、《汉堡规则》、《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
  3、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出口融资:指出口银行对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融资。
  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进口融资:指银行对进口商的融资。
  开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提货担保;买方远期信用证融资
  5、福费廷和国际保理的区别:

  (1)forfaiting没有追索权, factoring有追索权
  (2)forfaiting可做短期、中期和长期, factoring只能是短期。
  (3)forfaiting贴现的主要是汇票或本票, factoring是对发票或应收帐款的融资。
  (4)forfaiting是银行风险, factoring是商业风险。
  (5)forfaiting是全额贴现, factoring为部分贴现。
  (6)forfaiting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大型资本货物交易, factoring的服务对象多为普通商品交易。
  (7)forfaiting只为客户的一项交易提供一项融资服务, factoring提供的是综合金融服务。

  大哥,您的题目也太多了吧,花费了姐姐至少半小时多才做了这么多,剩下的没有办法了,自己看着做吧,呵呵。

回答(2):

老兄你牛逼!!!!
中央银行小抄有吗??

回答(3):

2、正当持票人的条件:

(1)票面完整、有效。票据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成为正当持票人的先决条件。

(2)不知情。具体而言,若持票人对票据的过期、拒绝承兑或付款或致命的瑕疵,票据签名的伪造或变造,第三人对票据的请求权或赔偿请求权有实际的了解,或者持票人已经收到了有关该事实的通知,或者从所有的事实或他当时所知的条件看,他有理由知道该事实的存在,均应当视为对事实的知情,反之则为不知情。

(3)支付对价。对价是构成正当持票人的核心要件, 其中,《1882年汇票法》中的对价包括:①足以构成一项简单合同的任何对价;②发生在票据以前之债务或负债,无论汇票为见票即付或在未来某一时期付款,该债务或负债即被视为有值对价;③若持票人对票据拥有因合同或法律规定所产生的留置权,则留置金额内的部分也可视为对价。《统一商法典》中的对价范围较为狭窄,包括:①为履行承诺,在已履行的承诺范围内发行或转让票价;②通过司法程序外的方法取得了票据的担保权或留置权;③为偿付之前存在的权利主张或将票据作为该权利主张的担保而发行或转让票据;④为交换流通票据而发行或转让;⑤为交换持票人对第三人承担的不可撤销的义务而发行或转让。概言之,英美票据法上的对价(Value)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约因(Consideration)——它不包括待履行的承诺,但是却包括在票据转让前已经存在的债务。

(4)善意也是正当持票人规则中一个至关重要而又颇具争议的要件。即使在英国和美国,“善意”在司法实践中也展现出两幅相异的图景——英国票据法中的善意可以等同于诚信,即凡事实上依照诚信原则而为的行为,不论其有无疏忽之处,均视为善意的行为。 然而《统一商法典》中的善意则需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标准:事实上的诚实,以及遵守关于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 可见,美国票据法对于善意的要求比英国更加严格,除了诚信地履行外,还需要注意行为的公平性。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善意”的要求常常和“不知晓”的要求相混淆,例如持票人是否知晓欺诈的存在通常也被法庭作为善意的衡量标准之一。不过理论界也不主张对这两个要件的外延进行严格划分,因为从实用角度出发,只要不符合任何一个要求就足以否认其正当持票人的资格。
5、简述票据特征
票据的基本特征:设权性、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可追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