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税前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全部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入
税前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的计算口径。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全部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同时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同时也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凡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并据此计算年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换言之,要申报,但不用计算纳税。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应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