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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49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条解析:该法条规定了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撤销权收到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如果合同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则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总之,该类合同中,受欺诈人是否享有撤销权需要看合同相对人的主观状况。
该法条增加了实施欺诈的主体,者更加有利于保护受欺诈人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民法总则149条在我国法律的规定是: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其中第149条欺诈的主体增加了“第三人”,这样能够更大范围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