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分别指谁呢?

2024-11-17 1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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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民事主体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护人

回答(2):

回答(3):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
第一监护人
、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监护人是指对
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及其他有严重
精神障碍
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包括:
法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人;委托监护人。
我国《
民法总则
》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
近亲属
,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
法律上的义务
,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扩展资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的
民事主体
实施行为的范围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情况: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监护人

回答(4):

第一二监护人分别是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回答(5):

第一顺序监护人是父母,第二顺序监护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可以由第二顺序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