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过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此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人,限制和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人。
有责任,学校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