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扩展资料
案例:
龙岗布吉的张先生了解到布吉大芬村桂芳园六期的一间商铺将被执行拍卖,9月26日上午,张先生以27万元的最高价将其收入囊中。9月29日,张先生将钱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土地交易中心账户,并在次日收到对方开具的收据与拍卖成交确认书。
10月11日,纪姓法官通知称,将对这项已经确认的拍卖结果予以撤销,原因是银行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谅解。
觉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张先生当天便提交情况说明,并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0条称,法院有权根据七种情形撤回拍卖委托,但必须是“在拍卖开始前”。但此举并未让法院收回撤销交易结果的裁定,张先生依然面临着商铺被收回的命运。
结案通知书显示,事件缘起中国银行与被执行商铺前业主赖某借款纠纷一案,因赖某无力偿还贷款,银行便向龙岗法院布吉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将抵押的商铺进行拍卖。法院随后立案受理,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拍卖。
在执行裁定书中,法院却表示,10月10日银行与赖某已达成和解,银行方面遂向法院申请结案。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的房产竞拍合法,但赖某一案执行标的仅在3万元内,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对拍卖成交结果不予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资讯——法院委托拍卖商铺 成交后又裁定撤销|裁定书|中院
拍卖成交后,一般不得撤消,拍卖遵循的是<<拍卖法>>,法院如果强行撤消拍卖人、买受人无过错的标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如果是一种错误的判决和执行,法院应当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拍卖法中有关拍卖人或买受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有详细规定,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如果已经完成拍卖,个人理解,一般不得撤销结果。当然,如果有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应该能撤销拍卖结果,重新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