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无偿献血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任何地方用血时报销的数量标准如下: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积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可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量累积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积为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不满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献血:
献血,国内一般理解为无偿献血,台港亦称捐血,是指献血者捐献全血、血浆或血液成分,通常情况下献血者不收取任何报酬,采供血机构向献血者赠送低价值的纪念品的过程。这些血液通常存储在血库中,由医疗单位、血站保管,以备需要者输血时使用。与有偿献血相比较,无偿献血的血液质量可以得到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有意献血者可在各地区的固定、流动的献血站、献血屋、献血车进完成无偿献血行为。采供血机构会定期派遣采血车到学校、单位、人流密集区,或配合有关机构的活动来征求献血者。
公民在无偿献血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在任何地方用血时报销的数量标准如下: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积在800毫升以上(含本数)或献一个单位以上(含本数)机采成分血的,无偿献血者本人可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积在400毫升以上不满8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积为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不满400毫升的,可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无偿献血的报销标准:
无偿献血相关人在用血报销时,按照下列标准返还,报销金额未达到返还标准时,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报销。
1、捐献全血的无偿献血者献血量达到800ml时,本人使用全血时,不限时不限量免费用血,未达到800ml时,不限时2倍返还;
本人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2倍返还。
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全血时,不限时等量免费用血,使用机采血小板时,按照所献全血可提取的血小板量等量返还。
2、捐献机采血小板的无偿献血者本人使用任何血液产品不限时不限量免费使用,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机采血小板时不限时等量免费使用,使用全血时按照不限时800ml免费用血。
3、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本人及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使用血液产品,按照不限时全血800ml免费用血,报销费用由用血地血站承担,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报销用血各地的标准都有区别,要根据当地血站的规定确定,详情可以咨询当地的中心血站。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