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装货车如何认定?

2024-10-30 1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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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外观的改装:更换车身外观、颜色、贴画,开天窗,增加前后杠、行李架、后尾翼及轮胎轮圈、底盘等的升级;

车内的改装:改装车内设施,包括方向盘、运动型座椅的改换和仪表设备及降音材料的增加等;

升级动力系统:对排气管、涡轮等进行改造,利用发动机设计功率和实际功率之间的差距,使瞬间排量增大。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改装车

回答(2):

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驾驶普通货车。该车取得了车辆营运证,其行驶证上的核定车厢高度是580毫米,而实际车厢高度为850毫米,但其车辆营运证照片与实际车辆相符。 进一步调查表明,该车核定车厢高度与行驶证相符,车主为了多装货物擅自加高栏板270毫米,之后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车辆营运证时只核准其外廓尺寸,而没有核准其车厢内廓尺寸,导致其车辆营运证照片与改装后的实际车辆一致。 本案焦点在于:(1)本案车辆改装行为认定参照标准是车辆营运证还是行驶证;(2)实施擅自加高车厢栏板的行为发生在取得营运证之前,能否认定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本案争议1.第一种意见:(1)改装机动车的认定依据应该是以车辆管理机构的行驶证为准;(2)本案认定为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的是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因此,改装车辆的认定依据,应该是以车辆管理机构的行驶证为准。本案中黄某的普通货车实际参数与车辆行驶证不符,擅自改变了车辆内廓尺寸,应认定为擅自改装行为。按照《道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第二种意见:认定车辆改装的依据应该是车辆营运证。 (1)行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登记后颁发的准予上道行驶的证件,只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无权检查。 (2)根据《道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擅自改装的前提条件是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也就是说擅自改装行为是对取得车辆营运证之后的车辆进行的改装行为。因此,认定车辆改装的标准应当是车辆营运证。 本案启示最终,道路运输管理处对黄某的车辆核发的车辆营运证,虽然车辆部分参数与行驶证不符,但证件合法有效,不能认定黄某擅自改装车辆。该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将本案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营运证的车辆,认定参照标准是车辆营运证还是行驶证的问题。一般认为,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改装的标准,应当是车辆营运证,在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不一致的情况下,经过调查予以认定。 在实践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证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联网、审查不仔细等原因,车辆参数与行驶证不符,车辆营运证照片与实际不符等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要真正做好车辆擅自改装行为的查处工作,还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证件时做到认真、仔细,让改装行为在核发证件之前得到消除。 学理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机动车改装的规定 (1)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①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②更换发动机的;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④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⑤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2.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对经营者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规定。

回答(3):

非法改装车辆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包括更换关键部件的行为。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