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签了协议,就等于你已经书面同意协议上所列条款,虽然不知道你协议的具体内容。
劳动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上有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你自己查看下)
你现在的情况应参照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即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就是说除了经济补偿金外最多得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没提前30天)。
如果你公司说不签就单方面解除合同就可以参照你所说的第87条,属于违法。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合同双方认可。公司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拿到赔偿金,对于公司是否属违法解除,您在问题中表述的不够明确,可以电话 咨询。
这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可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可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7章第87条承担法律责任,是只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果客观要求须到四川工作而公司与员工又没有协商好,公司有权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属于违法解除。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