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差额补偿,是针对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而言,一是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二是养老金补差,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时,改发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处理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其时领取的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差额补偿金,一般是针对由第三者伤害(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暴力伤害等)导致的工伤而言的一项工伤待遇政策。
具体地,就是先按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原则(以交通事故为例,伤者负次责,实际赔偿额按总额的70%计)与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分别计算出伤者实际应得的赔偿总额,然后相比较。
假如经计算后,工伤保险赔偿总额高于交通事故实际赔偿总额(如伤者主责或肇事车逃逸等)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反之,前者低于或等于后者的,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不作赔偿。
原由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它保障了职工在受到工伤后能获得最基本的医疗、康复与伤残补偿。
、《工伤保险期限条例》规定: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2001年12月改制,拿了工龄买断金6000元现在想解除劳动关系, 可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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