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因茨该偷药吗

2024-11-23 00: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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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偷药,他媳妇病了,但是家里穷。
第一、海因茨不偷药,造成妻子的痛苦死亡,以及亲人朋友的痛苦,因此不偷是恶毒的。
第二、海因茨偷药,造成了药师的痛苦,因此偷是恶毒的。
小总结:不偷药,造成生命的痛苦是大的;偷药,造成生命的痛苦是小的;因此,海因茨应该偷药。偷药善大恶小。不偷恶大善小。
第一,海因茨偷药,在道德上不应受到谴责。假若,道德否定海因茨,道德必存错误。在道德上应承认海因茨偷药是正确的。
第二、海因茨偷药,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为了不破坏法制建设,造成社会性伤害,法律必须否定海因茨。否则,法律必存错误。
中总结:海因茨应该偷药,但偷药用药之后应当自首,接受法律的惩罚。
如果是法官的话具体要这么做:
因为海因茨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成,其主观上也具备极其强烈的目的性(即主观故意),所以毫无疑问是构成盗窃罪并且入罪的,但是海因茨的行为可能因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从而出罪(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评价,期待可能性“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
也正因为期待可能性饱含了对人性的考量和体谅,从而使得刑法在实现惩罚目的之外,又能充分尊重人性和社会规律,最终避免刑法成为冷酷的机器,司法官成为无情的流水线工人),关于本案是否能够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一点,案例里面已经提及海因茨在盗窃之前已经进行了所有的合法手段的尝试,并且均以失败告终,面对最亲爱的人即将因无法获取治疗药物而死亡的事实,法律不应强人所难要求海因茨做出违反人性的选择,海因茨的处境符合了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条件,因而在本案中可以将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作为海因茨出罪的依据,但以上都是刑法理论层面的论述。在法律实践层面,期待可能性理论应用的案例极少存在。毕竟,在我国之前的案例中,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等理论的实践应用,在判断罪与非罪的问题上存在较多争议并且对于这类理论的使用保有极大的谨慎态度。因此,如果海因茨的案例发生在我国,定罪可能无法避免,但我国司法机关基于其人情以及自首情节的考量会给予从轻和从宽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