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提前30天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40天后通知不予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如何处理?

2025-04-14 0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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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监察一派胡言!直接去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免费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2):

你填的是公司辞职申请单,既然是申请,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有权不予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不同意,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而是属于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向用人单位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申请的话,用人单位就有权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若想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就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的,只要用人单位收到了你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就会自动启动,到了规定的时间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到时候你可以向用人单位在发出一封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只要用人单位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