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判决前预先缴纳的多,判决后执行到位的少;轻罪案件缴纳的多,重罪案件缴纳的少;宣告缓刑的案件缴纳的多,判处实体刑的案件缴纳的少。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在刑法分则中,除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罚金刑的适用规定比较明确外,其他绝大部分刑法条文只规定了“判处罚金”、“单处”或“并处罚金”,这些对罚金刑的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标准。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综上所述,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罚金刑只规定了起点数额,具体标准规定不够明确,造成了执法标准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