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已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试用期间解除本合同,则应提前3日已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应作为无效合同条款处理。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书面通知和提前3日。。因此,你的合同中的该条是无效条款。。既然a是无效条款,那么,b也是属于无效条款了。。没有法律效用的。至于赔偿,则不用赔偿的。若是单位敢向你要赔偿,你就让单位出个书面材料,拿着这份书面材料去劳动局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