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比较特殊,既不是派出机关,不是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政府,但是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责》第32条的规定:“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链明领导,实行中国经济特区的某些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开发区有关的工作”。同时,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第67条的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棚团告”。开发区管委会无疑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且从授权规定来看,开发区管委或改会的行政职权是综合性的。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是独立的行简族橘政机关。
法律没有穗羡对经济开拦团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授权,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设立它的机关所作出的行为。
是,类似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