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和劳务公司签劳动合同?

2024-11-19 10: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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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这里所说的劳务公司,实际上是劳务派遣公司。一些小公司因管理成本少,机构小,不可能设立专门的人事部门,还要聘请专业管理人员,有的公司出于经营范围上的特点,也都选择了让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企业只和劳务派遣公司发生关系,用人就去劳务派遣公司雇用,当然劳动关系也在劳务派遣公司,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动保障关系也在派遣公司,三金由劳务派遣公司交,当然是按相应比例交,有什么劳工纠纷也只能找派遣公司。这是一种用工形式,没有关系的,而且这种用工人不会少,只要相互团结形成合力共同帮助,有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

回答(2):

劳动者和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劳务公司签劳务合同,劳动者经劳务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劳务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依法购买社保等。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