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您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期三个月。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而定,接到起诉书副本后10天就开庭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刑事诉讼法208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刑事案件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3.、自诉案件属于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4、公诉案件属于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5、你所述案件应属于公诉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法院应在受理后的三个月以内审结。
上述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