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没有相关法规,只能证明销售商有欺诈行为.相关法律只有<消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46
<民法>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产品质量法>
http://www.cin.gov.cn/law/other/2000111618-00.htm
可参看http://www.legalinfo.gov.cn/misc/2006-06/23/content_339426.htm
退换难、索赔难、维权成本高、无“三包”
今年前6个月,大连市工商局“12315”接到有关汽车方面的投诉达到162件;甘井子区消协接到汽车投诉75件,而去年全年才只有57件,汽车消费成了新的消费纠纷热点。可要解决这类纠纷,难度极大,最终结果往往是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生产厂家都不满意,而受理投诉的有关部门又面临着无据可循的尴尬。
投诉 消费者苦恼多多
案例1 孔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国产汽车一辆。车辆行驶到500公里时,该车发动机出现异常声响,经生产厂维修人员和发动机生产厂家鉴定为发动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经协商更换发动机。但更换了发动机后不仅发动机异常声响过大、转速异常,而且水温偏高。双方协商再次更换了发动机后,问题仍未解决。孔先生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车并赔偿购车办理手续所发生的费用。
案例2 张先生刚买的新车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一星期不到曲轴油封浸油,问题刚解决半轴油封又开始浸油。一辆新车用了半个月不到,他就不停地往经销商处跑。于是他想到了是否能够退换车的可能。汽车售后部门答复得相当干脆:在保修期范围内有问题给你修,退换车不可能。
目前,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等方面,表现在发动机出现异常声响、水箱漏水、备胎鼓包、方向盘间隙过大、多次维修汽车仍无法正常行驶等。此外,售后服务、销售合同、配件保修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反映的热点。
退换坎 新车退换成难题
虽然有些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比较明显,但在解决问题时却难以满足申诉人的要求,绝大多数解决方式是修理。消费者积攒几万元、十几万元购买的新车,尚未正常使用就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一般的消费心理都是要求更换或退车,即使接受修理也要提出一定补偿,但绝非几百元就能够接受。
而销售商决不愿意将挣到的利润拿出来,往往拉出厂家做挡箭牌。有些非常清楚的事故责任,会被经销商、厂家、维修厂三方面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有的消费者因故“求救”时,企业的售后服务接线员表面上“热情”接待,但事后却来个“冷处理”,让消费者干着急也没办法。
索赔坎 双倍赔偿难上难
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在经销商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是否要双倍赔偿?中消协认为,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而《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也都表示生活用车作为消费品来统计,当然属于消费品。
讨论的最终结果无疑为那些备受“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能否加倍赔偿”困扰的消费者带来一线曙光。因为在维权的路上,他们可以向前迈出一步了。
维权坎 成本竟居高不下
当汽车出现重大问题时,消费者往往求助无门。消协也只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向法院起诉。
“在解决消费者维权纠纷的各种途径中,没有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大连市消协副秘书长杨庆祥告诉记者,而出了问题检测难就是消费者必须面临的头一道难关。
当汽车性能发生故障,造成了汽车自燃、方向失灵、制动失灵、轮胎爆炸、安全气囊失灵等,因之又造成了交通事故时,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常都需要质量鉴定。但就是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旦消费者和厂家较起真来,就变成了一个难题。
记者从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了解到,汽车配件的检测对从业人员和设备的要求很高,目前,他们还没有承接这方面业务的能力。另据了解,目前我国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6家,符合解决消费争议需要的汽车检测机构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故障车、事故车还缺乏具体的检定规范,很多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还都无法进行追溯,这往往使消费者处在不能举证的尴尬地位。
“三包”坎 千呼万唤“露面”难
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时,厂家和经销商却明确告诉消费者,只保证“修”,而不包“换”,更不包“退”。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各地比较权威的整车鉴定机构很少,而实行汽车“三包”少不了鉴定环节,如果不能对整车进行鉴定,“三包”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说起。所以一些人认为,检测技术不过关才是影响汽车“三包”出台的症结所在。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把经营者应尽的合同义务上升到法律责任。
目前,消费者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等方面,表现在发动机出现异常声响、水箱漏水、备胎鼓包、方向盘间隙过大、多次维修汽车仍无法正常行驶等。此外,售后服务、销售合同、配件保修的问题也是消费者反映的热点。
退换坎 新车退换成难题
虽然有些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比较明显,但在解决问题时却难以满足申诉人的要求,绝大多数解决方式是修理。消费者积攒几万元、十几万元购买的新车,尚未正常使用就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一般的消费心理都是要求更换或退车,即使接受修理也要提出一定补偿,但绝非几百元就能够接受。
而销售商决不愿意将挣到的利润拿出来,往往拉出厂家做挡箭牌。有些非常清楚的事故责任,会被经销商、厂家、维修厂三方面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使得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有的消费者因故“求救”时,企业的售后服务接线员表面上“热情”接待,但事后却来个“冷处理”,让消费者干着急也没办法。
索赔坎 双倍赔偿难上难
汽车是否是生活消费品?在经销商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下是否要双倍赔偿?中消协认为,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而《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
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消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也都表示生活用车作为消费品来统计,当然属于消费品。
讨论的最终结果无疑为那些备受“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能否加倍赔偿”困扰的消费者带来一线曙光。因为在维权的路上,他们可以向前迈出一步了。
维权坎 成本竟居高不下
当汽车出现重大问题时,消费者往往求助无门。消协也只能根据《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权益只能向法院起诉。
“在解决消费者维权纠纷的各种途径中,没有一条多快好省的捷径。”大连市消协副秘书长杨庆祥告诉记者,而出了问题检测难就是消费者必须面临的头一道难关。
当汽车性能发生故障,造成了汽车自燃、方向失灵、制动失灵、轮胎爆炸、安全气囊失灵等,因之又造成了交通事故时,解决问题的办法通常都需要质量鉴定。但就是这样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一旦消费者和厂家较起真来,就变成了一个难题。
记者从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了解到,汽车配件的检测对从业人员和设备的要求很高,目前,他们还没有承接这方面业务的能力。另据了解,目前我国国家级汽车检测中心仅6家,符合解决消费争议需要的汽车检测机构较少。由于目前我国对于故障车、事故车还缺乏具体的检定规范,很多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还都无法进行追溯,这往往使消费者处在不能举证的尴尬地位。
“三包”坎 千呼万唤“露面”难
当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时,厂家和经销商却明确告诉消费者,只保证“修”,而不包“换”,更不包“退”。
据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各地比较权威的整车鉴定机构很少,而实行汽车“三包”少不了鉴定环节,如果不能对整车进行鉴定,“三包”也就成了一纸空文,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就无从说起。所以一些人认为,检测技术不过关才是影响汽车“三包”出台的症结所在。
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把经营者应尽的合同义务上升到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