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一、多数险种的保险期间较短;
二、大多属于自愿保险,但有些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如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三、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四、保险费率低,且保障范围较大。由于一般的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费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甚至万分之几;
五、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一定要看清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给付被保险人全额保险金;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三、因意外伤害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被保险人全数金额保险;四、因意外伤害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导致永久完全丧失身体机能、劳动能力,或永久丧失身体机能、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总数。若当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就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