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二、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三、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四、场所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五、营业期间严禁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六、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装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装设容易误导疏散的玻璃、镜子等影射物。
八、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九、营业期间消费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十、加强防火检查,营业期间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