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您好!隐私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人身权不受非法侵犯和限制。人身不受非法搜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
新《刑法》(1997年)设定了四个与侵犯隐私权相关的罪名:“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五条一款);“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二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检查、扣留。”第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收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关情况公布和传播。”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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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公民保护其隐私的权利,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都不得知晓,不得擅自宣扬和泄露,具体地说,它包括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和隐私遭受侵害后有权取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隐私权严加保护,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该条法律中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具体地说,公民享有的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有保留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或者调查、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或公开。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个人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其他纯属私人的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我国民法还规定,对于侵害公民隐私权行为,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