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前12个月是医疗期,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医疗期内工资计算,不过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也会有按照生病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
法律分析
如果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恰恰处于医疗期或病假期,而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相对要低甚至与劳动者正常劳动下相差悬殊,一是势必无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的特色制度,该制度设置的初衷也是对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付出劳动而作出的贡献补偿或者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制度功能,并且经济补偿金一般与劳动者在该单位用工年限相挂钩,假如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属于正常劳动其工资应当高于在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此时解除合同,却适用病假工资或者最低工资标准,从公平的角度看,是无法达到公平的法律预期的,在用工期限内患病的劳动者本来要比其他劳动者更处于弱势,在经济补偿上却更加处于不利的境地,这与劳动法立法的目的和初衷都是不相符的,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该劳动者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