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分析:
首先,共犯的认定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刑法典第25条),该故意可以是概括的故意,内容不必须完全相同,本案中,A、B以共同行窃的故意,进行分工合作,成立盗窃行为的共犯,但B在行窃过程中被发现,C为了及时挽回损失被B致伤死亡,B构成转化型抢劫(第269条),然该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实行过限行为,其他共犯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然而,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A的接应行为是否使得实行过限行为的责任同时转嫁于自身,在此套用民法上的一个概念——追认。我们认为,这种事后的追认一般是不成立共犯的,因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A的行为往往不具有完备性,若按共犯处理则会任意扩大刑事法的打击范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本案,或者说是本题,另有玄机,即A的年龄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至于抢劫,非其所为,亦不担责。命题人的潜藏主旨在于揭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政策,希望您能有所体会!
不属于。
2 楼 正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