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真正为集团的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建立本制度。
外部评价机构的选择,由审计部负责确定,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
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保密的原则,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应具有评价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须从以下途径选择外部评价机构和人员。
1.会计师事务所。
2.内部审计协会。
3.其他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外部评价原则上每4年实施一次,在下述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外部评价的时间间隔。
1.自上次外部评价后,审计部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素质以及审计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稳定性。
2.集团在近期组织过对内部审计质量的相关内容的考核与评价。
所开展的外部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审计机构组织结构的合理程度。
2.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3.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5.内部自我质量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
外部评价人员在对内部审计质量作出评价后,应当出具外部评价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
外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内部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发表意见。
2.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对提高内部审计质量的建议。
4.集团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的反馈意见。
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拟定改进方案或措施,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