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2024-11-28 05: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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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问题

某市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从某个体粮油门市部购买的食用豆油有异味,食品卫生监督员迅速赴现场调查并采样,经检验发现该市某集团公司植物油厂生产的食用豆油中的浸出溶剂(6

汽油)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8倍。造成购买该食用油的消费者多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不适症状。后该厂受到了责令停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是行政责任呢?

律师解答

行政责任是指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所作的各种行政处罚。经营者具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十种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