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主要规定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即便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可申请工伤鉴定,通过起诉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相当的责任。
由此看来,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艺人按照经纪公司的安排参加录制节目,在此期间发生事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若经纪公司为艺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亡待遇。如果经纪公司未依法为艺人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经纪公司有义务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赔偿。
【劳务关系,因雇佣活动发生意外,雇主承担责任】
雇主责任,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艺人与经纪公司若是劳务关系,艺人因雇佣活动发生意外的,经纪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节目组对此事故有责任的,作为第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艺人可选择向经纪公司或者节目组索赔。属于节目组责任的,经纪公司赔偿后,则可向节目组追偿。
【合作关系,视协议而定】
若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合作协议,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利益分成,对风险亦有约定,那么根据具体协议进行判断。其中,对人身造成伤害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所以,协议中若包含了对劳动者的人身造成伤害的相关内容,则视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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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高以翔的死算工伤,工伤不就是为了提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嘛,工伤就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权益,所以,这种情况应该算。
算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只要没有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就视为是工伤。
当然是属于的,其一没有得到及时救助,其二就是因为节目的激烈程度导致的。